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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7-08-2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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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一部分 綜合管理制度部分
一、水木知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 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條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四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第二十五條 經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變更、解除合同,一律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二十八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九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條 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研發成果,版權歸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復制、轉載使用請注明來自水木知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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